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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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莞市竹升工艺品有限公司、吴红兵、冯剑锋

东莞市竹升工艺品有限公司、吴红兵、冯剑锋:本院在执行原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白林财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财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东莞市竹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财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吴红兵、冯剑锋为原案被执行人竹升公司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6年03月26日作出(2026)桂092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吴红兵、冯剑锋为原案执行申请人林财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竹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红兵、冯剑锋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原案执行申请人林财公司的货款102659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案被执行人竹升公司已吊销,且被申请人吴红兵、冯剑锋是该公司的股东;本院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92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红兵、冯剑锋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执行裁定义务,逾期不履行又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博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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