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桂0681民初102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68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东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2026年9月7日;二、被告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返还原告东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西东兴市湖南路81号东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的5间商铺;三、被告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租金及房屋占用费(租金及房屋占用费计算方式:1.自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的租金为105300元;2.以年租金210600元/年为标准,自2026年3月30日起计至返还东兴市湖南路81号原告办公楼一楼的5间商铺时止);四、被告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2120元;五、被告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六、原告东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返还被告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8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东兴市中联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