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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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4)鲁1302民初12915号原告河东区华墅广告制作坊与被告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东区华墅广告制作坊支付费用108500元及利息(以108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东区华墅广告制作坊支付诉讼保全费1170元;三、驳回原告河东区华墅广告制作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被告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分公司、北京壹羽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者通过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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