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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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良(曾用名:陈超)

陈良(曾用名:陈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仕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曾用名:陈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仕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35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350元为基数,2025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13日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利息为102.23元,及自2026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本息合计2452.23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被告与原告就发电机租赁事宜达成合意。原告将设备送至兰山区枣园镇孟家村履行完毕出租义务,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7月30日共计产生租赁费2850元,被告支付500元,尚欠原告2350元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责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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