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恒博、吴一郞、朱立峰、覃永辉、覃小芸、李奕顺: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蓝桂与被执行人博白县维也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听证传票。申请人诉请:依法追加郑恒博、吴一郞、朱立峰、覃永辉、覃小芸、李奕顺为被执行人,在被申请人全部认缴出资额尚缴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被申请人的个人财产,用以履行博白县维也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3月13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执行局西边会议室进行听证。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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