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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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敖

张敖:本院受理原告郑博函诉被告张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郑博函诉请:1.要求张敖返还借款1万元;2.张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提示卡等。上述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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