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秋玲:本院受理原告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秋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108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秋玲向原告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9695.03元,利息3767.8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29695.0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付);二、驳回原告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64元,由被告余秋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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