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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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钟瑜、厦门一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钟瑜、厦门一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正宏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瑜、厦门一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5)闽0212民5395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厦门一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2、判令被告2钟瑜对被告1厦门一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起诉金额暂统计:38000元)。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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