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龙、王清、杨晓滨、王青松: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龙、王清、杨晓滨、王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5)鲁1325民初110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继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费县农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被告王清、杨晓滨、王青松在最高额36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继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继龙、王清、杨晓滨、王青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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