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仙灵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钰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山宇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仙灵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灵山宇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单位)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721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广西钰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2025)桂0721执5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广西仙灵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024)桂0721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限你们(单位)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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