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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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尤剑

唐尤剑:本院受理(2025)桂0902民初15654号原告吴国英与被告唐尤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902民初1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国英与被告唐尤剑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吴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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