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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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作锋、曾静

陈作锋、曾静: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作锋、曾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桂0110执恢79号,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3)桂0110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作为本案抵押物的被执行人陈作锋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6号荣和MOCO社区1号楼1006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02617094号】,该不动产经拍卖成交得款314206.28元,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723元,合计执行得款319929.28元。本院依法优先扣除拍辅费1257元、案件受理费3857.5元、申请执行费6972.71元,剩余307842.07元作为本案履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至到2026年8月21日,本案执行到位307842.07元(包含保全费2720元和公告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作锋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ZP007”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6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该车2014年12月4日初始登记,保险终止日期2026年10月17日。裁定终结(2026)桂0110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结案的执行裁定书,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相关信息可自行登录淘宝网了解。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文书请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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