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焦燕明,总经理。2025年12月30日,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依据《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已经完成对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变价处置。管理人依据财产分配方案,制作了《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事实细则》并提交至法院。管理人依据财产分配方案及实施细则,对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资产正在进行分配,清算主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已经本院裁定认可,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管理人制作的《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事实细则》并无不当。现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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