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达建材有限公司、张义霞、张义秀:本院受理原告赵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就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第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义秀,被告山东泽达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80万元及利息(以4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自2025年3月1日计算至2025年8月7日,暂计251200元,自2025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被告张义霞对上述借款中的50万元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三、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青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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