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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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海市海城区叶梅章海味店

北海市海城区叶梅章海味店: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家娟与被告北海市海城区叶梅章海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502民初211号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K51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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