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翟华芹: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环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翟华芹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9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环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482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329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4日起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6499.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4日起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即5.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环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环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00元;四、被告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环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8.58元、诉前保全费1318.64元,合计513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环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220.76元,被告龙旅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龙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共同负担2916.46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2916.4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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