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本院受理原告鸡西市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晨、张士成、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华、姜正春、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鸡西市锦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请:1.要求王晨、张士成、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29万元、利息5198200元(2018年6月13日至2025年1月13日),合计8488200元;2.王桂华、姜正春、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王晨、张士成、鸡西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桂华、姜正春、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上述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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