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兰、李欣隆: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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