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钟潘与被告张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903民初23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请判令被告归还加工费110600元及支付利息百份之二(221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27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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