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全凤:原告广西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全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502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全凤支付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租金8175.44元、管理费12263.17元及违约金20438.61元,共计40877.22元给原告广西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西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022元,由被告顾全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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