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鑫、覃婧雯: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鑫、覃婧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98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广西陈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25年8月8日解除;二、被告陈庆鑫、覃婧雯返还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8350元;三、被告陈庆鑫、覃婧雯赔偿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办法:以7835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4年12月25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四、被告陈庆鑫、覃婧雯支付原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50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合计2830元(原告已预交1855元),由被告陈庆鑫、覃婧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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