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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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钱细平

钱细平: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玉州区铭佳纺织品经营部诉被告钱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902民初884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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