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宇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桂1202民初3345号】。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随案监督卡、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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