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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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玉林市玉州区普亿安建材经营部

玉林市玉州区普亿安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曾敏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普亿安建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2026)桂0902民初8595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项人民币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6月23日约为1,50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30日上午8:30在本院速裁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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