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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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吉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广西吉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广西吉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103民初25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吉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威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二、被告广西吉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威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原告王威负担74元,由被告广西吉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广西吉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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