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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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兰华与被告广西资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黎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桂0721民初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235669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用由被告支付;3、判令被告连带责任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350000元(按银行周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4日15时30分在灵山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灵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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