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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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义珍、孙元豫、贾伟光

通知:高义珍、孙元豫、贾伟光,原债权人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与孔庆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孔庆华又于2026年9月4日与本人胡建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故依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高新区东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对高义珍、孙元豫、贾伟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等)及该债权项下的所有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本人胡建民。现通知高义珍、孙元豫、贾伟光直接向胡建民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及《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特此公告。通知人:胡建民 2026年10月9日

[山东]非法院单位

刊登日期: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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