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圣文:本院受理(2026)桂0103民初10815号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黄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黄圣文向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7686.8元;二、被告黄圣文向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公摊电费924.73元;三、被告黄圣文向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公摊水费129.55元;四、被告黄圣文向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垃圾清运费2102.81元;五、被告黄圣文向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代收电费10.4元;六、被告黄圣文向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代收水费56.81元;七、被告黄圣文向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8768.68元;八、驳回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黄圣文负担受理费4445元、公告费200元,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受理费5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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