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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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志斌

郭志斌:本院受理关于原告融水县融水镇兴福门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22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融水县融水镇兴福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22609元及利息1424.8元,合计24033.8元,2025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2%计至实际付清货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融水县融水镇兴福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元,保全费287元,合计755元,由原告融水县融水镇兴福门业经营部负担77元,由被告郭志斌负担6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志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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