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洪亮、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洪亮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园路32号1栋3单元702户房产评估、拍卖,如对此有异议或者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权益人欲主张优先权或其他权益,均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并附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评估,并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京东或淘宝)进行公开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网络拍卖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或使用此不动产人员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离开,并搬离不动产内的相关物品。逾期,按遗弃物处置。被执行人、案外人非法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本院将依法对个人采取一千元至十万元、单位采取五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及司法拘留等法律措施,并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相关人员妨害公务、抗拒执行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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