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康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诉被告任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任康明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502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康明支付给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费2874.28元、电梯费960元、水费31.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被告任康明每月实际欠缴物业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自次月1日起计至2025年2月28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任康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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