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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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志谋、潘澍琴

曹志谋、潘澍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志谋、潘澍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2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志谋、潘澍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98元,利息58877.67元,合计人民币108877.6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融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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