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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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智超

曹智超:本院受理申请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南兴市监处罚〔2022〕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南兴市监处罚〔2022〕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被执行人曹智超缴纳罚款6000元,本院准予执行。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102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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