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洁联:本院受理原告韦庆文与被告周洁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桂0881民219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洁联应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原告韦庆文;二、被告周洁联应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3.85%)计算]给原告韦庆文。本案受理费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2元,由被告周洁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4元。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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