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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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翔

黄翔:本院受理(2025)桂0103民初21894号原告南宁市泰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翔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黄翔向原告南宁市泰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当金150000元;二、被告黄翔向原告南宁市泰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及综合费27000元;三、被告黄翔向原告南宁市泰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南宁市泰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黄翔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8号合景·天汇广场20栋1单元30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217657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泰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7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黄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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