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裕星商贸有限公司、张涵、覃小萍、覃秋菊、陈亮: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中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裕星商贸有限公司、张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桂0110执1402号,因广西南宁裕星商贸有限公司、张涵至今未履行(2023)桂0110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中为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南宁裕星商贸有限公司、张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广西中为电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广西南宁裕星商贸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陈亮、廖鹏、覃秋菊、覃小萍,作为该案被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桂0110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覃小萍、覃秋菊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小萍、覃秋菊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驳回广西中为电缆有限公司追加廖鹏、陈亮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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