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丽婷:本院受理(2025)桂0103民初36017号原告梁胜若诉被告彭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彭丽婷向原告梁胜若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二、被告彭丽婷向原告梁胜若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32元、保全费59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彭丽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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