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忠健:原告刘旭诉被告覃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203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覃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旭偿还借款本金84800元及支付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利息36473.69元,并支付之后的利息(以598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原告刘旭负担10元,由被告覃忠健负担27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被告覃忠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如不到本院领取,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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