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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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赖春杨、防城港翔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赖春杨、防城港翔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春杨、被告蔡联智、被告防城港翔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105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春杨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01954.32元;二、被告赖春杨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赖春杨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300元;四、被告蔡联智对被告赖春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联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春杨追偿;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于被告防城港翔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三一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桂P51685、桂P53606、桂P55376)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58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6元,被告赖春杨、被告蔡联智、被告防城港翔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222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赖春杨、被告蔡联智、被告防城港翔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7元;由被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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