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昭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陆昭同: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宏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昭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宏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陆昭同为被执行人。因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桂0110执2632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联系电话:0771-6211365),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二个周(期满日所在周为第一周)周二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进行听证调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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