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刘柱金

刘柱金:本院受理的(2026)桂0422民初719号原告刘小峰与被告刘柱金、梧州市永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高学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4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柱金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小峰支付租金362566.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62566.5元为基数,从2026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3.0%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小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45元(原告已预交35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柱金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藤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