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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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雄伟、邹维、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

曾雄伟、邹维、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邦伟与被告曾雄伟、邹维、第三人南宁市青山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110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雄伟返还原告王邦伟租金411300元;二、被告曾雄伟支付原告王邦伟资金占用利息(以411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三、被告曾雄伟支付原告王邦伟(2022)桂0110民初952号案件受理费3524元、保全费1468.77元,合计4992.77元;四、驳回原告王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46元,由被告曾雄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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