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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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家会、王友杰、冯坤云、临沂市兰山区鑫捷凯木业有限公司

王家会、王友杰、冯坤云、临沂市兰山区鑫捷凯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孝兵与被告王家会、王友杰、冯坤云、临沂市兰山区鑫捷凯木业板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就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方向原告支付货款988039元及利息(以人民币988039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9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按照年期LPR的1.95倍计算,利息为25052元,及自202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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