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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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桂0102民初16331号原告广西南宁宝材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成彬、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102民初1633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广西南宁宝材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广西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状各1份,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宝材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广西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宝材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三、被告广西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宝材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73元;四、被告黎成彬对被告广西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成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广西西林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昌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50%为限向原告广西南宁宝材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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