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敏: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福绵区宏盛纺织行与被告胡敏、成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90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敏、成香向原告玉林市福绵区宏盛纺织行支付货款593,508元;二、被告胡敏、成香向原告玉林市福绵区宏盛纺织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为: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7月23日,以60,000元为基数;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以120,000元为基数;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以180,000元为基数;2023年9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以240,000元为基数;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以300,000元为基数;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以360,000元为基数;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以420,000元为基数;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以480,000元为基数;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3月23日,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4日起,以593,508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胡敏、成香向原告玉林市福绵区宏盛纺织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绵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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