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鸿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春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请求依法中止(2024)桂0721执保538号案对灵山县三海街道丰收路103号宝石公馆3号楼1405室商品房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2、请求确认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因你单位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本院将依法裁判,因逾期未提出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蒙业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成军、黄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书记员由蔡业成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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