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仙灵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钰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良燕、刘文涛、苏荣蔚: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蒙健与被执行人广西仙灵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钰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蒙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721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苏安泽、刘良燕、刘文涛、苏荣蔚为(2024)桂0721执18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对广西钰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24)桂072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异议人蒙健其他的异议请求。本案申请保全费539元,由被申请人苏安泽、刘良燕、刘文涛、苏荣蔚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限你们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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