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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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昌德

潘昌德(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308030012):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205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昌德于向原告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146765.04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146765.0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4日为23543元);二、驳回原告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7元,由被告潘昌德负担3593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昌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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