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新田: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柳南区邱道余水产品经营部诉被告石新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5)桂0204民初10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86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4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1%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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