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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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宁力

刘宁力:本院受理(2026)桂0103民初19502号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宁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刘宁力向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24.18元;二、驳回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141元),由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刘宁力负担4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宁力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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